恋爱合同协议书有效吗(怎样的恋爱合同协议书是有效的)

近年来,新新人类九零后,零零后先后都到了恋爱季节,和前辈的恋爱不同,他们勇于开拓不断创新,开启了恋爱合同、忠诚协议AA制恋爱法则等新模式。新旋律、新频道。对于全新的恋爱模式,一般人都能赞同、理解、支持。认为通过白纸黑字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是责任感的象征。

但是在法律上这种恋爱合同是否有效呢?《民法典》中没有关于恋爱合同的规定,但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所以只要是在恋爱关系中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是适用合同篇的规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恋爱合同都是有效的。

无效恋爱合同分为三类:第一戏谑条款,就比如所谓的“三从”、“四得”、“五全”。这些情侣双方明知是开玩笑的话语,一笑了之即可,没有法律效力。第二危及人格权条款,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格尊严,危及生命、健康、隐私、名誉等人格权,危及隐私和名誉等条款是无效的。第三违反善良风俗条款,包括逼迫自我诅咒,恋人转让,情侣共享等条款。

有效的恋爱合同可以约定以下内容:(一)特定财产、费用的约定。比如约定如果一方有了第三者,给予另一方精神损失赔偿金。(二)特定行为约束。恋爱范本中关于双方约会共同消费、互赠礼物等约定一般有效。(三)倡导性条款也是精神愉悦条款。比如恋爱双方应尽量制造幽默轻松的气氛,不能将工作学习中的负面情绪带到恋爱中来,更不能把一方当做情绪垃圾桶任性发泄肆意辱骂,如果造成侮辱这种后果,行为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四)保密条款。比如对恋爱期间发生的不足为外人道,不足为外人知悉的一切信息、事件,双方当事人都得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播,即使以后分手,也不得以这类隐私骚扰威胁,干扰另一方正常的生活和社会交往。

效力待定的恋爱合同,比如加重义务条款,此类条款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不追认,该条款就归于无效。

恋爱的源泉是异性相吸,是心心相印,是发自内心的真诚许诺,恋爱合同可以确证利益的合理分配,却拉不住爱情的天荒地老,爱是长存于内心的深切依恋,而不是外在的一纸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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