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职业卫生典型处罚案例(不容忽视 对照查看)

  • 案例1 职业禁忌劳动者不得从事职业禁忌作业
  • 案例2 用人单位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不要一放了之
  • 案例3 疑似职业病需及时报告
  • 案例4 一般健康体检不能替代职业健康检查
  • 案例5 有害无害的岗位不能混在一起
  • 案例6 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及时申报,会受到行政处罚
  • 案例7 一起职业病引发的重罚
  • 案例8 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用人单位注意了
  • 案例9 职业卫生公告栏不能忽视
  • 案例10 签订了劳动合同,依然被处罚

01职业禁忌劳动者不得从事职业禁忌作业

2021年6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鄞州某机械配件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显示体检结论有粉尘作业禁忌证3名,但现场检查发现该3名劳动者仍在从事造型和浇铸等粉尘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厂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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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身体状况原因,患有职业禁忌的员工比从事同样职业危害工作的其他员工更容易患职业病。若企业未将该类员工调离原岗位,可能导致其病情加重,演变成为职业病,对员工健康造成损害,同时增加企业工伤待遇责任,加重人身损失赔偿。

02

用人单位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不要一放了之

2020年11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鄞州区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组织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要求部分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但该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未及时完成复查。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遂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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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要认真对待,仔细梳理,应采取下列措施:1.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2.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3.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4.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5.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03

疑似职业病需及时报告

2019年11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鄞州区职业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内发现职业病风险预警信息,提示浙江某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出现风险预警,预警内容为: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1例及以上。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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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便卫生行政部门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信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安排病人诊治,实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04

一般健康体检不能替代职业健康检查

2020年7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鄞州某加油站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为加油工全部进行了体检,但是该体检只是一般健康体检,项目少,针对性不强,并没有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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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健康体检是用人单位对非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身体检查,属常规体检;职业健康体检是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健康检查,是一项针对性强的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用人单位不得轻易将职业健康体检与普通健康体检等同,更不得用普通健康体检代替职业健康体检。

05

有害无害的岗位不能混在一起

2021年12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鄞州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一个车间内有工人正在装配零件(无职业危害),同一车间内不远处有工人正在做电焊(有职业危害),电焊与装配岗位未见隔离。该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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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会认为在大车间里存在一些有害作业,因为空间大会有利于有毒有害物的稀释。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其不利的方面,一是有害作业与其他作业不分开,因有害物质的扩散,使得接触有害物的人数增加,扩大了有害影响面;二是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将增加,难度增大,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高毒与低毒作业分开,采取局部防护设施,有利于控制有害区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06

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会受到行政处罚

2019年5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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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下,若未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将导致职业病频发高发。申报是用人单位纳入职业卫生管理的前提,是有效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前置。因此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及时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07

一起职业病引发的重罚

2021年4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鄞州区某密封件厂现场检查发现有劳动者诊断结论为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决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烧结炉工作业;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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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08

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用人单位注意了

2021年12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鄞州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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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以便早期发现健康损害的征象,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达到保护目标人群和促进健康的目的,也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之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09

职业卫生公告栏不能忽视

2020年11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宁波某器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醒目位置没有设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公告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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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劳动者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必要环节和重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这也是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提示义务作出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因此,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并进行经常性维护。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个劳动者对所公布的内容有所了解,以自觉地执行有关的制度和规程,加强自我保护。

10

签订了劳动合同,依然被处罚

2021年8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与电焊工、油漆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用的也是正规的版本。但调查发现,该公司与电焊工、油漆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没有写明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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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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